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报来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1号井“3.13”运输事故结案的请示》(环政报〔2014〕2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本次事故调查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这是一起由于雅京煤矿1号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成厚才,雅京煤矿1号井安全副井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成厚才伍仟元人民币(¥5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张建祥,雅京煤矿1号井井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张建祥壹万叁仟捌佰元人民币(¥13800.00)的行政处罚。
(三)吴广坤,雅京煤矿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吴广坤伍仟元人民币(¥5000.00)的行政处罚。
(四)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1号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壹拾伍万元人民币(¥15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请督促雅京煤矿加强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1号井“3.13”运输事故结案的请示》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4月8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1号井“3.13”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3月13日晚20时30分左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1号井技改矿井工业广场矸石平台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事故发生后,环江县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环江县安监局、工信局、公安局等部门于事故当晚派人及时赶到事故单位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受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2014年3月14日,环江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2014年3月17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提取证言证物、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分清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的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矿井概况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以下简称“雅京煤矿”)位于环江县明伦镇境内,距环江县城有56公里。 雅京煤矿1号井为技改矿井,是雅京煤矿下辖5对矿井之一,2009年11月取得河池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给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1号井6万吨/年扩能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河经涵〔2009〕72号,2010年10月取得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1号井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桂煤安监察〔2010〕38号);2011年11月取得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给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1号井机械化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河工信函〔2011〕43号),2012年12月取得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1号井机械化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桂煤安监察字〔2012〕25号),9万吨/年机械化改造矿井。矿区面积为0.8443 km2,现矿井属于技改矿井。 该矿井有《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0002011121140121679)、雅京煤矿《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51200000008670)、雅京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桂MK安许证〔2006〕010号Y2)井长张建祥(矿长资格证号(煤C)10051000110890、井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号13145010000091)等,矿井手续、证照齐全、有效。 矿井管理机构设置有:生产技术部、安全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一通三防办公室等,全矿在册职工53人,配备有采矿、通风、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串车提升,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矿井主煤层为Ⅱ煤,煤厚0.1-0.8米,平均0.6米,事故前矿井只有3101运输巷掘进面。 雅京煤矿1号井地面翻卸工操作规程规定:“当重车上矸石台到翻卸区域时,首先要将链接处插销断开,严禁多车带链倾倒煤或矸石,重车在翻倒路段必须停稳,以免矿车在升起过程中发生脱轨现象。这时将矿车外侧车门打开,矿车门未打开前,严禁启动液压装置,不得先启动后打开外侧车门,翻倒时,液压顶钩应卡在矿车中间部位,严禁不平衡启动液压装置,液压器到指定高度时,用较长的耙子铁钎等工具将矿车内的剩余矸石或煤清理干净,清理时应注意矿车动静,当有较大的块状卡住时,应选好站位,将堵物清除,严禁徒手清理,清理干净后将矿车放下平稳后,将空车送到指定位置停放”。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 2014年3月13日中班(下午14时至晚22时),雅京煤矿1号井下井人员有:当班带班领导成厚才、安全员刘华、瓦检员唐建春、掘进工刘建军等8人,井口地面有:井检身员张成荣,翻卸工姜泽贵、韩井贵,绞车司机成全容等。事故当班晚上约20时30分左右,提升上井3斗矸石,韩井贵负责摘挂钩,姜泽贵加上柴油动力牵引车把3斗矸石拉到矿井工业广场矸石平台翻卸区域停稳,然后回到井口调车准备下放空斗车到井下,韩井贵则准备翻卸斗车矸石,他摘下连接牵引车和后面两矸石斗车的插销与链环后,把翻卸斗车液压装置钩好在矸石斗车上,并开机启动将矸石斗车顶起侧卸准备卸矸,此时韩井贵发现矸石斗车侧门卡销还未摘出,斗车侧门没有打开,矸石没法卸出,他便拿着链环插销走到矸石斗车侧门正方,身靠矸石平台护栏敲开斗车侧门卡销,由于矸石斗车已经顶起侧卸,矸石对斗车侧门的压力较大,矸石斗车侧门这时突然崩开,韩井贵被倒出的矸石和打开的斗车侧门冲击掉下约8米高矸石平台。正在井口值班的检身员张成荣见此情况感觉事情不好,立即叫喊在井口调车准备下放空斗车到井下的姜泽贵:快过来,有人掉下去了(矸石平台),随后张成荣、姜泽贵两人先后跑到矸石台下面,看见韩井贵身体朝下斜倒在矸石堆上,侧腰上面压有一块约20公斤左右的矸石,两人把矸石移开后将韩井贵抬到地面平地,张成荣用手摸摸韩井贵的鼻子还有气息,但已经不能说话,便交代姜泽贵看护好韩井贵,立刻跑到矿部叫来生产副井长吴发祥和皮卡车司机黄学明,到矸石平台下面后,张成荣、姜泽贵、吴发祥、黄学明等4人立刻把受伤的韩井贵抬上皮卡车,由司机黄学明开车,吴发祥看护韩井贵送往医院抢救,到雅京路段上,吴发祥对黄学明说:看来人(韩井贵)不行咯。并向井长张建祥电话汇报,电话里张建祥吩咐继续把受伤的韩井贵送到医院抢救,当晚23时30分左右送到河池市民族医院急诊室,经医院医生检查确诊受伤的韩井贵已经死亡。 死者韩井贵,男,小学文化,1962年6月24日生,重庆市江津市石门镇旺隆村3组,2014年2月12日到雅京煤矿1号井工作,2014年2月15日至23日参加雅京煤矿1号井组织新招员工培训,2014年2月18日参加雅京煤矿1号组织学习《地面翻卸工操作规程》。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技改矿井工业广场矸石平台,双轨道运输平台,平台长度70米,悬空长度20米,悬空高度为8米;矿台停放有三辆矸石斗车,其中一辆斗车翻卸矸石状态,斗车型号:MGC1.1 1-6固定车厢式矿车;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牵引车一台(型号CEX CCG3/600);翻斗液压装置一台;悬空处设置有高1米护栏,护栏与铁轨悬空距离为1米;矸石约5立方米。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韩井贵在矿井工业广场矸石平台翻斗卸矸作业的过程中,被矸石斗车侧门突然崩开倒出的矸石冲击掉下矸石平台,并被矸石砸压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雅京煤矿1号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思想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自保能力较差。 2、雅京煤矿1号井现场管理不到位,对矿井矸石平台防坠落护栏设施设置简单和晚上没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引起足够重视,思想麻痹,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雅京煤矿矿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所辖矿井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现场管理不到位、检查不细,流于形式、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排除。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由于雅京煤矿1号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的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成厚才,雅京煤矿1号井安全副井长,事故当班负责矿领导下井带班。没有完全掌握当班井上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工作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排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雅京煤矿1号井按照内部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张建祥,雅京煤矿1号井井长。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不到位,员工安全思想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自保能力较差,对矿井矸石平台防坠落护栏设施设置简单,没有起到防坠落作用,没有足够的灯光照明等引起足够重视,思想麻痹,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雅京煤矿1号井按照内部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三)吴广坤,雅京煤矿矿长,作为雅京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管辖矿井的平时安全检查督促不到位,矿井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现场管理不到位、流于形式、责任心不强,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雅京煤矿按照内部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四)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1号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员工违章操作,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壹拾伍万元人民币(¥150000.00)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1、雅京煤矿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总局令第58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规程、文件规定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2、加强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培训人员资格、质量及学时,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在全矿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管理人员管理和业务水平。杜绝“三违”行为。
3、加强现场管理和班组建设,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在作业现场跟班盯岗,加强作业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下井带班领导要加强现场巡回检查,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整治“三违”行为。
4、加强保障矿井安全资金及时投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材料,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作业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确保施工动态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5、加强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力度,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
6、加强严格落实矿领导值班、跟班、带班制度,坚持矿部(井)领导、工班组长现场跟班盯岗作业,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施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雅京煤矿1号“3.13”运输事故调查组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