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动整改”到“主动安全”的矿山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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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负责人介绍——刀刃向内,构建主动安全体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实施的这一年,对我矿而言,是从“被动应付检查”到“主动构建安全体系”的蜕变之年。过去,我们总把安全整改当作“过关任务”,但一场因探放水验收记录造假暴露的管理危机,让我们彻底转变思维:安全不是“改出来的面子”,而是“管出来的里子”。广西某煤矿主要负责人深有感触。

(一)‌警钟长鸣:一纸造假记录揭开被动整改困局。

2024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在帮扶检查中发现,我矿某工作面探放水钻孔验收小票上验收人员签字齐全,但人员定位系统和矿灯发放记录显示,该验收员当日并未下井。面对检查组“为何验收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质问,我们哑口无言。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规定,检查组明确指出:探放水作业是防治水害的核心环节,验收记录造假意味着风险管控流于形式,一旦发生透水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这背后暴露的不仅是某次作业的违规,更是长期存在的管理惰性:一是‌被动应付。以往整改总盯着“检查组指哪打哪”,认为“没查到就是没问题”。二是‌形式主义。验收流程沦为“纸上打卡”,代签、补签现象屡禁不止。三是‌责任悬空。安全制度挂在墙上,但执行层“人人有责”变成“人人无责”。

(二)‌破局之变:三剂“药方”推动安全治理转型。

《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让我们意识到必须从根源上重构安全管理逻辑。我们以此次事件为转折点,打出“制度+技术+文化”组合拳。

‌1.制度刚性化,拧紧责任链条‌。健全探放水制度,明确探放水施工人员、地测人员、验收人员等相关人员责任。下井前必查定位卡、作业中必查实时轨迹、升井后必查视频复核,将验收记录与人员、时间、空间三重绑定。与井下监控视频、定位数据自动关联,一旦发现造假,直接追责至分管矿领导。

‌2.技术智能化,筑牢数据防线。通过升级人员定位系统实现井下人员精准定位,显著提升了井下人员、设备的实时监测能力与安全管理水平。增加探放水作业区域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全程覆盖钻孔施工、设备操作及人员作业关键环节,施工、设备操作及验收人员需在作业前通过视频签到进行人脸识别确认,通过“人脸识别+定位”双重验证。‌

‌3.文化自觉化,培育安全基因‌。每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典型隐患或事故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警示活动的讨论让一线员工用亲身经历剖析类似典型隐患或事故的危害,提高员工安全自觉化。开展“码上举报”活动,隐患举报奖励二维码贴至入井井口、职工更衣室门口等显眼位置,对积极主动上报隐患、三违行为、改善提案的员工给予奖励,2024年共发放隐患举报奖励及改善提案奖金5.34万元。

(三)‌质效双升:安全从“包袱”变“红利”。

整改成效已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安全力。经过整改,我矿探放水作业管理实现“三个100%”,验收记录与人员轨迹匹配率100%、隐患整改率100%、作业人员培训覆盖率100%。‌员工意识转变,井下违规代签行为清零,主动上报隐患的员工的数量大幅度上升。“过去总以为验收是‘走流程’,现在每一步都‘留痕’,责任清晰了,心里反而更踏实。”一名班组长在整改后的座谈会上感慨道。这种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正是《条例》落地最生动的注脚。

二、监察执法者点评——执法破冰,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该煤矿的蜕变,印证了《条例》施行背景下“执法-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作为监察执法者,我们始终秉持“查隐患是手段,促主动是目标”的理念,推动企业实现两个跃升。

(一)‌从“避责思维”到“治本思维”的跃升。

探放水验收造假看似是“基层执行走样”,实则是企业安全治理体系不健全的缩影。此次帮扶,我们并未止步于处罚,而是与企业共同解剖“病灶”:一是通过人员定位、监控视频、作业记录“三线印证”,锁定管理层对制度空转的默许态度。二是帮助建立“矿长-分管领导-班组”三级穿透式追责机制,打破“罚工人不罚干部”的旧规。

(二)从‘单点突破’到‘系统治理’的跃升。

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三项措施:一是推动数据监察常态化。将人员定位、矿灯发放、监控视频等数据纳入日常监察必查项,通过数据分析精准识别异常;二是‌强化责任倒查。对造假行为一律顶格处罚,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三是‌推广“安全管理帮扶清单”。针对共性问题,组织企业互学互鉴,推动安全管理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预防”。

‌结语‌:安全监察的最高境界,是让企业从“怕监察”转向“靠自律”。该煤矿的实践证明,当企业真正把安全视为发展根基时,《条例》的“硬约束”将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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