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第四期非煤矿山行政处罚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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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桂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4月24日对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某大理岩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1.矿山安全基建工程承包单位安徽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将会议室、员工宿舍等场所安置在设计的临时排土场内,旁边为矿山基建产生的废石废渣,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一)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矿山临时排土场北侧边坡超高,无安全台阶,废石废渣堆积超高。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贺州市平桂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完成后通过行政审批会审查,按程序向该单位及其承包方安徽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于2025年5月28日对矿山企业其承包方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共处捌万元整,现已执行完毕。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此案反映出该矿山企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请全市矿山企业以案为戒、以案示警,全面排查矿山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防范,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事故目标,举一反三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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