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关于印发《全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关于印发《全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安委办202555号

各设区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矿山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切实消除监管盲区,有效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安委办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重新组织制定了《全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下面提出的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请各设区市、县级安委会按照广西矿山智能化监管监察平台录入的非煤矿山基础信息(包括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勘探项目),明确每一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确定设区市级、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即明确每一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部门),于2025年9月13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办,并于9月15日前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

二、自2025年后,各设区市、县级安委办分别于每年1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设区市级、县级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矿山(含勘探项目)及尾矿库名单,以及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

三、自2025年后,各设区市、县级安委办于每年1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公布本级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信息,同时录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和广西矿山智能化监管监察平台。负责包保的政府领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请各设区市安委会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县级安委会及矿山企业。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应急发〔2023〕70号)作废。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及电话:牛海锋,1577800999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联系人及电话:韦成杰,0771-2212567,135578604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2025年9月11日      


全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监管。

本办法所称矿山,包括生产、基建、改扩建、整合、停产、停建等所有类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勘探项目)和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

第三条  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明确每一座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明确自治区、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确定自治区、市、县级矿山及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一座矿山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下级部门不对上级部门日常安全监管的矿山开展执法活动,承担本级法定职责的上级部门可对下级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抽查检查。

第四条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

第五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从固有风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正向激励等5方面综合评估。矿泉水等其他矿山(煤矿除外)安全风险不列入本实施办法进行等级划分。

第六条  固有风险方面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矿山: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作业中段、开采深度、单班最大同时作业人数、采空区、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二)露天矿山:边坡参数、封闭圈以下深度、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排土场等级;

(三)尾矿库:尾矿库型式、尾矿库等别、汇水面积、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第七条  安全设备设施方面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矿山: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水及防灭火系统、压风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二)露天矿山: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水设

施、通风设施、供配电、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三)尾矿库:坝体、排洪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包括:主要负责人履职、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生产投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救援、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从业人员素质方面包括:“五职“矿长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内容。

第十条  正向激励方面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天数、机械化应用、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二)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天数、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三)尾矿库:安全生产天数、安全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其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方式包括初次评估和动态评级。

第十二条  初次评估采用评分表法进行。评分表包括地下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件1)、露天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件2)、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件3)。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初始分-固有风险评分-安全设备设施评分-安全生产管理评分-从业人员素质评分+正向激励评分。

地下矿山初始分为100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初始分为80分:

(一)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

(二)开采深度已超过800m;

(三)工程地质条件为复杂;

(四)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五)在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

露天矿山初始分为100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初始分为80分:

(一)现状露天采场边坡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超过200m;

(二)工程地质条件为复杂;

(三)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尾矿库初始分为100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初始分为80分:

(一)尾矿库为“头顶库”;

(二)现状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

(三)现状坝高超过200m;

(四)工程地质条件为复杂。

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的,为B级;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C级;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小于60分的,为D级。

第十四条  初次评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

(一)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涉险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

(四)本年度尾矿库发生溃坝、尾砂泄漏事故;

(五)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并及时销号的;

(六)基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

(七)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八)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的地下矿山;

(九)无生产经营主体或者停止使用超过6个月的尾矿库;

(十)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十五条  初次评估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动态评级的方式,根据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安全风险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升级处理:

(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直接升为D级;

(二)在自然年度内执法或者专项行动等检查中合计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1级;发现3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2级;发现4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直接升为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降级处理:

(一)首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升级后,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后确定相应的等级;

(二)使用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后确定相应的等级;

(三)被升级处理后,一年内未再出现升级情形的,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后确定相应的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并确定相应的等级:

(一)停工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露天矿山;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三)周边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六条  评定方法

1.矿山企业自评:每年11月30日前,矿山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形成自评报告后,报送所在地县级安委办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评审。

2.县级安委办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评审:每年12月10日前,县级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自评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初步意见,报送市级安委办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3.市级安委办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每年12月20日前,市级安委办或市级应急管理根据矿山企业自评、县级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评审意见,进行综合研判,于每年12月30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市级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本辖区矿山安全风险等级,以及确定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并报送自治区安委办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查确定。

第十七条  中央驻桂企业总部、自治区所属矿山上级公司日常安全监管,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央驻桂或者自治区及设区市所属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日常安全监管,由设区市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其他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均由县级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乡镇级政府负责组织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进行日常安全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

第十八条  自治区安委办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年1月20日前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全区所有矿山(含勘探项目)及尾矿库日常监管主体名单,以及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各设区市、县级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设区市级、县级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矿山(含勘探项目)及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名单,以及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县级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公布本级负责的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信息,同时录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和广西矿山智能化监管监察平台。负责包保的政府领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严格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本辖区内每座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 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政府包保领导应当定期深入其联系包保的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风险研判,推动矿山严格依法生产建设、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本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主要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第二十三条  根据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动态化和差异化监管。自治区、市、县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依法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在安全监管频次及检查重点事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对于A、B级矿山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矿山(长期停产停建矿山除外)实施重点监管,分别每半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对辖区矿山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倒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全区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煤矿分级属地监管办法>的通知》(桂应急办发〔2023〕7号)执行,煤矿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西煤矿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矿安桂〔2024〕99号)执行。

附件:

1.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2.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3.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附件1

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矿山名称:                评定时间:

序号要素评分描述评分备注
(一)固有风险(30分)
1开拓方式平硐开拓的,计0分;斜坡道开拓的,计1分;竖井开拓的,计2分;斜井开拓的,计3分。采用联合开拓方式,按计分最多的开拓方式计分。
2采矿方法采用充填法采矿的,计0分;采用崩落法采矿的,计1分;采用空场法采矿的,计4分。存在多种方法同时开采的,按计分最多的采矿方法计分。
3作业中段单中段作业的,计0分;2个中段同时作业的,计1分;3个中段同时作业的,计2分;4个及以上中段同时作业的,计3分。中小型矿山同时作业中段超过(含)3个的,计3分。
4开采深度开采深度小于400m的,计0分;每增加50m,加计0.5分,最多计4分。开采深度超过800m,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5单班最大同时作业人数单班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9人的,计0分;10人的,计1分;每多5人,加计1分,最多计4分。单班井下作业人数超30人的,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6采空区查清采矿权范围内采空区分布情况且完成治理的,计0分;未查清采矿权范围内采空区分布情况或者未完成治理的,计3分。


7周边环境矿山周边300m范围内无其他矿权主体、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计0分;上游2km内有水库、河道、湖泊等水体的且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计2分;矿山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其他矿权主体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计3分;共计5分。
8工程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计0分;工程地质条件中等的,计2分。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9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计0分;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计2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二)安全设备设施(30分)
1提升系统多绳摩擦式提升系统提人的,计1分;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提人的,计2分;单绳缠绕式提升系统提人的,计3分;斜井人车提人的,计5分。采用多种方式提升的,按计分最多的提升方式计分。
2通风系统主通风机安装地表的,计0分;主通风机安装井下的,计3分。采用多种方式通风的,按计分最多的通风方式计分。
采用轴流式风机通风,计0分;采用离心式风机通风,计2分。
3排水系统自流式排水的,计0分;一段式排水的,计1分;多段式接力排水的,计3分。

4供配电系统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且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为2台及以上的,计0分;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但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为1台的,计5分。
5供水及防灭火系统供水和防灭火水源来自地表水池且单独设立生活供水管道的,计0分;供水和防灭火水源来自地表水池但未单独设立生活供水管道的,计1分;供水和防灭火水源来自井下水池的,计3分。
6压风系统空压机位于地表的,计0分;空压机位于井下的,计3分。地表及井下均有空压机的,计3分。
7通信联络系统未建立通信联络系统的,或者已建立的通信联络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2分。
8监测监控系统未建立监测监控系统的,或者已建立的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2分。
9人员定位系统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的,或者已建立的人员定位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2分。
(三)安全生产管理(25分)


1主要负责人履职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没有每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的,计2分;没有每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计1分;每月在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的,计1分;共计4分。
2安全风险管控(1)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的,或者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疏漏的,计1分;(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每发现1项计0.5分,最多计2分;(3)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计2分。
3安全生产投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2分。
4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的,计1分:(2)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的,计1分。
5应急救援存在以下情形,每项计1分,最多计2分:未编制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6外包工程安全管理(1)存在以下情形,每项计1分,共计4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承包单位转包或者非法分包采掘工程的,未将外包单位纳入“五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的。(2)项目部负责人不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2分。(3)项目部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技术人员的,每个专业计1分,最多计2分。(4)项目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人计1分,最多计2分。
(四)从业人员素质(15分)
1“五职矿长”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不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人计1分,共计5分。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计1分;(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足5年的,每人计1分,最多计3分。
3技术管理人员(1)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或者未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的,计1分。 (2)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配备不足1人的,计1分,最多计3分。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每个特种作业工种配备特种作业人员不足3人的,每个工种计0.5分,最多计2分。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情况,直接计2分。
(五)正向激励(12分)
1安全生产天数连续安全生产3年,计0.5分;每增加3年,增加1分,最多计2分。
2机械化应用采用凿岩台车、无人铲装、机械撬毛、机械化支护等技术的,每采用1项技术计1分,最多计2分。每项技术需全部采用方可计分。
3自动化智能化应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等系统采用无人值守或者远程控制系统,每采用1项技术计1分,最多计2分。每项技术需全部采用方可计分。
4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取得一级标准化,计2分;取得二级标准化,计1分。
5技术人员保障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械、电气、安全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有关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人计0.5分,最多计2分。
6企业安全文化取得国家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2分;取得省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1分。
总得分风险等级

附件2

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矿山名称:                                     评定时间:

序号要素评分描述评分备注
(一)固有风险(30分)
1边坡参数(1)现状边坡高度小于60m的,计0分;现状边坡高度为60m的,计1分,每增加20m加计1分,最多计7分。(2)最终边坡角小于30。的,计0分;最终边坡角大于等于30。小于42。的,计1分;最终边坡角大于等于42。小于50。的,计3分;最终边坡角大于等于50。的,计5分。现状边坡高度超过200m,按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2封闭圈以下深度现状封闭圈深度不超过50m的,计0分;现状封闭圈深度为50m的,计1分;每增加30m加计1分,最多计4分。
3周边环境矿山周边300m范围内无其他矿权主体、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计0分;矿山周边300m范围内存在其他矿权主体的,计1分;矿山周边300m范围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计3分;共计4分。
4工程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计0分,工程地质条件中等的,计3分。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按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5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计0分;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计3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按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6排土场等级无排土场的,计0分;四级排土场的,计1分;三级排土场的,计2分;二级排土场的,计3分;一级排土场的,计4分。有多个排土场时,以等级最高的排土场计分。
(二)安全设备设施(30分)
1穿孔设备采用牙轮钻机、液压钻机穿孔作业的,计0分;采用潜孔钻一体机作业的,计2分;采用简易浅孔钻机作业的,计4分。采用多种穿孔设备的,按计分最多的穿孔设备方式计分。
2铲装设备采用液压铲铲装作业,计0分;采用电铲铲装作业,计2分;采用挖掘机铲装作业,计4分。采用多种铲装设备的,按计分最多的铲装设备方式计分。
3运输设备采用胶带运输的,计0分;采用溜槽的,计1分;采用溜井运输的,计2分;采用铁路运输的,计4分;采用汽车运输的,计6分。采用联合运输方式的,按计分最多的运输设备方式计分。
4排水设施自流排水的,计0分;移动式排水的,计1分;固定式排水的,计2分;固定式+移动式排水的,计4分。
5通风设施不需要通风设施的,计0分;设置通风设施的,计3分。
6供配电采场采用的电压低于6kV的,计0分;大于等于6kV、小于1OkV的,计2分;大于等于1OkV的,计4分。
7边坡稳定监测系统边坡未建立在线监测的,或者已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5分。


(三)安全生产管理(25分)
1主要负责人履职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没有每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的,计2分;没有每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计1分;每月在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的,计1分;共计4分。
2安全风险管控(1)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的,或者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疏漏的,计1分;(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每发现1项计0.5分,最多计2分;(3)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计2分。
3安全生产投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2分。
4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的,每个岗位计0.5分,最多计1分;(2)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的,计1分。
5应急救援存在以下情形,每项计1分,最多计2分:未编制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6外包工程安全管理(1)存在以下情形,每项计1分,共计4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承包单位转包或者非法分包采掘工程的,未将外包单位纳入“五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的。(2)项目部负责人不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2分。(3)项目部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技术人员的,每个专业计1分,最多计2分。(4)项目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人计1分,最多计2分。
(四)从业人员素质(15分)
1主要管理人员能力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不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人计1分,共计5分。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计1分;(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足5年的,每人次计1分,最多计3分。


3技术管理人员(1)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或者未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的,计1分。(2)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配备不足1人的,计1分,共计3分。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每个特种作业工种配备特种作业人员不足3人的,每个工种计0.5分,最多计2分。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情况,直接计2分。
(五)正向激励(10分)
1安全生产天数连续安全生产3年,计0.5分;每增加3年,加0.5分,最多计2分。
2自动化智能化应用穿孔、装药、铲装、运输、排水等系统采用无人值守或者远程控制系统,每采用1项技术计1分,最多计2分。单项技术需全部采用方可计分。
3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取得一级标准化,计2分;取得二级标准化,计1分。
4技术人员保障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械、电气、安全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有关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人计0.5分,最多计2分。
5企业安全文化取得国家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2分;取得省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1分。
总得分风险等级


附件3

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尾矿库名称:                        评定时间:

序号要素评分描述评分备注
(一)固有风险(30分)
1尾矿库型式干式平地型尾矿库,计1分,其他干式尾矿库,计2分;湿式平地型尾矿库,计3分,其他湿式尾矿库,计4分;回采尾矿库,计5分。
2尾矿库等别无等别和五等尾矿库,计0分;四等尾矿库,计2分,三等尾矿库,计5分。现状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或者现状坝高超过200m的,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3汇水面积汇水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公里的,计0分,每增加1平方公里加2分,最多计8分。
4周边环境上游无水库和尾矿库的,计0分,上游10km内有水库或者尾矿库的,计2分;上游5km内有水库或者尾矿库的,计4分;上游2km内有水库或者尾矿库的,计8分。尾矿库属于“头顶库”的,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5工程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计0分;工程地质条件中等的,计4分。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以80分起评,本项不另计分。
(二)安全设备设施(30分)
1坝体一次建坝未分期建设的,计1分;一次建坝分期建设的,计3分;下游式筑坝的,计5分;中线式筑坝的,计8分;上游式筑坝的,计12分。


2排洪系统溢洪道型式的,计3分;排水井+隧洞型式的,计6分;排水斜槽+隧洞型式的,计9分;排水斜槽+涵管型式的计12分。采用多种排洪系统型式的,按计分值多的排洪系统型式计分。
3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未设置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或者已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6分。
(三)安全生产管理(30分)
1主要负责人履职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没有每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的,计2分;没有每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计1分;每月在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的,计1分;共计4分。
2安全风险管控(1)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的,或者风险辨识和评估存在重大疏漏的,计2分;(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每发现1项计0.5分,最多计2分;(3)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计3分。
3安全生产投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2分。
4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的,每个岗位计0.5分,最多计2分;(2)未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的,计2分。
5应急救援存在以下情形,每项计1分,最多计3分:未编制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6外包工程安全管理(1)每存在一项以下情形,计1分,共计4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承包单位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尾矿库工程的,未将外包单位纳入“五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的。(2)项目部负责人不具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2分。(3)未配备具有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技术人员的,每个专业计1分,最多计2分;(4)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人计1分,最多计2分。
(四)从业人员素质(10分)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计2分;(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足5年的,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每少1人计0.5分,四等、五等尾矿库每少1人计1分,最多计2分。
2技术管理人员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每少1人计1分,四等、五等尾矿库每少1人计2分,最多计4分。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尾矿特种作业人员不足3人的,每发现1人计0.5分,最多计2分。
(五)正向激励(10分)
1安全生产天数连续安全生产3年,计0.5分;每增加3年,加0.5分,最多计2分。
2智能安全监测预警水平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具备完整的水情预警及监测项目预警功能的,每项功能计1分,最多计2分。
3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取得一级标准化,计2分;取得二级标准化,计1分。
4技术人员保障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地质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有关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人计1分,最多计2分。
5企业安全文化取得国家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2分;取得国家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的,计1分。
总得分风险等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