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关于
印发《煤矿违法免罚、不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矿安桂〔2025〕49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煤矿违法免罚、不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2025年9月17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煤矿违法免罚、不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效,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矿山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监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 煤矿监管执法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免罚情形,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及时改正是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或执法检查期间违法行为已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未造成人身安全威胁和财产损失且无社会影响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初次违法是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实施以来,煤矿第一次违反的行为(不含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以国家煤矿监察执法系统查询的数据为准。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仅对矿井局部生产区域产生影响,未造成轻伤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万元,且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
及时改正是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或执法检查期间违法行为已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没有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故意,或当事人对个人行为难以判断其合法合规性,且同时符合危害后果轻微情形。
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以及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发生及其后果的,不得认定为没有主观故意。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应为明知或应知内容。
第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自查上报情形,依法不予处罚:
(一)在查阅资料或入井检查前,当事人自查发现,并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填报上传,且按规定已完成整改或正在积极整改隐患的;
(二)在查阅资料或入井检查前,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书面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监察执法一处,且按规定已完成整改或正在积极整改隐患的。
第六条 立案调查前,单项违法行为事实已查清,能准确认定免罚、不罚情形的,经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组织集中讨论确认签字后,可以不予立案。
集中讨论应形成会议记录并纳入案卷卷宗立卷归档,同时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系统。
第七条 立案调查后,单项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免罚、不罚情形的,经矿山安全监察处法制审核同意后,在《案件处理呈报书》载明免罚、不罚的事实和理由,并依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合议)制度》(矿安桂〔2023〕1号)之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免罚、不罚范围。对发现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或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以及重复出现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倒查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附件
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1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下均涉及该条款,不再一一列出)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2 |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3 |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章行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5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急救援人员或物资配备不到位。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6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7 | 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8 | 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以及评审、评估、修订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