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

字体:【
打印

1.1查封、扣押

1.1.1查封、扣押条件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65条】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6条】

(3)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

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

1.1.2决定查封、扣押

(1)煤矿安全监察员查封、扣押前须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

(2)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1.1.3实施查封、扣押

(1)执行主体。查封、扣押时,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得少于2人。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

(2)表明身份。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9条】

(3)清点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煤矿安全监察员查封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器材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会同在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查点清楚。必要时,可以对查封、扣押的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器材拍照、录像。

(4)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

(5)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送达收执》。

《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收执》的样式、制作要求及制作模板见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1.1.4查封、扣押的处理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7条】

1.1.5查封、扣押期限

(1)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2)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的时间、内容告知当事人。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

1.1.6解除查封、扣押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②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查封的场所与违法行为无关;

③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2)解除查封(扣押)应当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样式、制作要求及制作模板见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1.2停供电和停供民用爆炸物品

1.2.1停供电和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作出停止生产、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煤矿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供电单位停止供电、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70条】

1.2.2决定停供电和停供民用爆炸物品

煤矿安全监察员填写审批表,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执法的具体时间、被检查煤矿名称;

(2)被检查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3)作出的现场处理决定及文号;

(4)煤矿拒不执行现场处理决定情况;

(5)办案人建议采取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具体时间;

(6)办案人姓名、日期。

1.2.3通知供电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发放单位应当制作《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

1.2.4通知煤矿停供电时间

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煤矿。

1.2.5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煤矿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应当制作并《解除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

《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解除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的样式、制作要求及制作模板见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新《安全生产法》第65条、第70条

《行政强制法》第16条、第18-19条、第23-25条、第27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