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非煤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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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25年1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崇左市扶绥县应急管理局对扶绥县某石灰岩矿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东北面存在一个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由上往下顺坡排土的排土场。该排土场建设前没有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排土场周围未修筑截、排水设施,没有做排土场专项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不设排土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忽视基本安全规范,缺失关键安全设计。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扶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2:2025年3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对八步区某矿检查时,发现该矿井存在2号采场只有1个安全出口、井下使用非阻燃且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缆插座、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主通风设施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井下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作业工作面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等8条重大事故隐患。反映出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现场管理“失控”、技术管理“双落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的规定,责令该矿井2号采场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及6名相关人员“一案双罚”。

案例3:2025年5月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梧州市蒙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蒙山县某企业尾矿库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企业尾矿库存在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该企业对汛期尾矿库安全极端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日常安全检查走过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梧州市蒙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5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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