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汛期全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汛期全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春汛临近,暴雨、大风、雷电、洪涝等灾害性天气易发多发,为做好汛期全区煤矿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区煤矿安全度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汛期历来是煤矿水害事故的易发高发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切实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构建煤矿水害防治长效机制,防止水灾事故发生。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搞好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要将煤矿防治水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督促引导煤矿企业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尤其是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要针对汛期特点,重点检查煤矿防治水机构、制度、防洪防雷设施、防汛物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防治水措施、应急值班巡查等落实情况,严防煤矿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探放水施工造假、水文地质资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机制,落实汛期值班制度。要密切联系气象和防汛抗旱部门,及时掌握暴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认真研判汛期辖区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重点,监督检查汛期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的落实情况。一旦出现重大水患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停产撤人指令。
(三)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汛期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矿长是汛期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汛期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编制生产建设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切实做到防汛机构、队伍、物资、装备、资金五到位。
二、煤矿企业要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务必要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开展自查自改工作,重点还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建立两项制度
1.煤矿企业要建立事故灾害紧急撤人制度。煤矿矿长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有暴雨、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导致淹井、垮塌、断电、瓦斯事故以及受老空水、地表水、顶底板水威胁的矿井,要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2.煤矿企业要建立重点部位落实专人巡视检查制度。在暴雨、洪水期间,煤矿企业要安排专人对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河流、水库、涵闸、堤防工程等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二)抓好三项排查
1.排查地面防洪设施。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附近的煤矿,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2.排查矿井排水系统。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全面检修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在雨季前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确保各种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
3.排查矿井供电系统。加强对矿井供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确保输电线路正常供电;变电所及各种继电保护、避雷器等必须灵敏、可靠,防止雷电击坏各种设施。
(三)落实“三专两探一撤”
1.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
2.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受顶板裂隙水影响的矿井,要充分考虑雨季降水补给,加强工作面涌水量观测,备足工作面排水设备。受老空(窑)水威胁的矿井,在探水前,必须分析查明老空(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凡是掘进工作面未进行物探的,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四)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
各煤矿企业汛期要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开展一次水害应急救援演练,在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和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报备工作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雨季前组织开展一次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在雨季前开展一次全面的水害隐患排查,对自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的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并形成《煤矿水害防治自查自改呈报表 》(附件)并由矿长、总工程师签字盖章。
(二)各煤矿企业请于今年4月15日前将《煤矿水害防治自查自改呈报表 》报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将呈报表、2021年度矿井防治水计划电子文档报送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邮编:530029,电子邮箱:gxmjdc@163.com)
联系人:梁祥汉,联系电话:13878152887。
附件:煤矿水害防治自查自改呈报表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煤矿水害防治自查自改呈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要求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管理构和人员配备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 |||
2 |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 | |||
3 | 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规定。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 |||
4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 |||
5 | 排水系统 | 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第313条的规定。 | |||
6 | 防治水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7 |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第二款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 | |||
8 | 图件和基础台账 | 编制5种必备图件,建立14种基础台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7条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 | |||
9 | 探放水设备和作业队伍 |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 |||
10 |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 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 |||
11 | 水淹区下采煤 |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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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老空资料调查 | 对本矿开采有影响的古井、老窑、小煤矿、本矿井采空区进行调查,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并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3条的规定。 | |||
13 | 顶板水害防治 |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并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进行采掘活动。 | |||
14 | 带压开采安全措施 |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有条件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区域治理,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
15 | 有掘必探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 |||
16 | 采掘工作面防治水设计 | 对于煤层顶、底板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 |||
17 | 掘进工作面水害防治 | 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施工。 | |||
18 | 采煤工作面水害防治 |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 |||
19 | 防隔水煤(岩)柱 |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
20 | 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撤人制度 |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安全消除后恢复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