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桂煤安监〔2020〕16号
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要求,加强我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现将做好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工作制度
各煤矿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水害特点,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特别是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和重点部位检查制度,对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河流、水库、堤防工程等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二、开展汛期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煤矿安全度汛
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制度,明确责任。要在汛前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矿井防治水及矿井排水系统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资金,责任到人,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要做好各大系统设备、设施、供电线路的检修维护,确保供电正常,设备完好,管路畅通,措施可行,组织到位,确保矿井安全度汛。我局将在汛期对煤矿防汛工作进行专项监察(监察内容详见附件:《水害防治监察内容》)。
三、建立灾害天气预警预报机制,开展防治水应急培训演练
各煤矿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煤矿企业要在汛前组织开展水害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使矿井管理人员、调度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并在汛期前组织开展一次水害应急演练,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确保应急救援迅速有效。
四、强化值班值守工作,加强信息报送
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跟带班制度,要安排专人值守变电所、水泵房和风机房等重要地点,矿领导要带头到重点区域和部位巡视检查。
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专人及时收集险情信息,矿井遇险情或遇水害等突发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值班室。
五、编制年度矿井防治水计划
年度矿井防治水计划以独立矿井为单位编制,所有生产建设矿井均需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包含以下内容:
(一)矿井基本情况。
1. 矿井概况:主要包含矿井的地理位置、范围、矿井生产建设、相邻矿井、排水系统现状(水泵型号、能力、排水管路、水仓容积)、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等方面。
2.水文地质条件情况:主要包含井田地质、含水层、隔水层、地质构造、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正常及最大涌水量、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情况等方面。
3.水患排查情况:主要包含是否摸清矿区内废弃小井、老窑、老空水的位置、范围、积水量,防隔水煤柱留设、挡水墙、堵水工程情况等方面。
4.水体下采煤情况:主要包含存在水体下采煤的矿井采用的采煤方法及留设防隔水煤柱是否符合要求、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勘探情况等方面。
(二)防治水组织机构情况。
主要包含防治水领导组织、专业人员及探放水队伍配备情况等方面。
(三)矿井防治水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包含雨季巡视、汛期值班、防汛物资管理、汛期抢险、水患分析、水患排查、井下排水、探放水制度等方面情况。
(四)防治水工作计划情况。
主要包含制定具体的防治水日常工作计划、每季度主要防治水工作计划等方面。
(五)防治水措施。
主要包含制定具体应对大气降水、地表水、含水层水、封闭不良钻孔水、断裂构造和陷落柱导水等矿井水害的安全防治措施。
(六)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包含有切实可行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年度防治水计划上报时间和方式
各煤矿企业请于今年3月30日前将2020年矿井防治水计划的纸质文件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上报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盘龙路1号广西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处。邮编:530029,电子邮箱:gxmjdc@163.com,联系人:梁祥汉,联系电话:13878152887。
附件:水害防治监察内容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3月13日
水害防治监察内容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要求 | 备注 |
---|---|---|---|---|---|
1 | 安全生产管理构和人员配备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 |||
2 |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 | |||
3 | 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规定。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 |||
4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 |||
5 | 排水系统 | 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第313条的规定。 | |||
6 | 防治水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7 |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第二款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 | |||
8 | 图件和基础台账 | 编制5种必备图件,建立14种基础台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7条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 | |||
9 | 探放水设备和作业队伍 |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 |||
10 |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 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 |||
11 | 水淹区下采煤 |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
|||
12 | 老空资料调查 | 对本矿开采有影响的古井、老窑、小煤矿、本矿井采空区进行调查,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并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3条的规定。 | |||
13 | 顶板水害防治 |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并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进行采掘活动。 | |||
14 | 带压开采安全措施 |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有条件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区域治理,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
15 | 有掘必探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 |||
16 | 采掘工作面防治水设计 | 对于煤层顶、底板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 |||
17 | 掘进工作面水害防治 | 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施工。 | |||
18 | 采煤工作面水害防治 |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 |||
19 | 防隔水煤(岩)柱 |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
20 | 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撤人制度 |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安全消除后恢复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