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
进一步明确全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全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矿安〔2021〕166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和事故信息报告
各类矿山(包括与矿石等生产直接相关的矿山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被困(涉险)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填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表(下简称”矿山事故信息表”,后附件1)。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下简称“广西局”)报告及填报矿山事故信息表。
县级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和矿山事故信息表后,在2小时内报告市级应急管理局。市级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和矿山事故信息表后,在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广西局。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同时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广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依法组织重大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一旦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各市、县(市)区在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之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广西局,广西局将派员参与非煤矿山重大及以下等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之后,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广西局,并按照广西局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纳入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广西局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矿安〔2021〕166号)文之规定及要求,凡不按规定时限报告,或存在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和(矿安〔2021〕166号)文转发至各县级应急管理局和矿山企业并督促落实。
广西局值班室电话:0771-2212596 2212597(传真)
电子邮箱:gxmjtj@163.com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电话:0771-3186110
0771-3186120(传真)
附件: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表,可在广西局官方网站下载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矿安〔2021〕
166号),可在广西局官方网站下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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