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明确全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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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监督检查提升矿安全监管水平的通知》(桂政办函〔2022〕47号)的精神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一)事故矿山企业报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 

矿山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报告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以下简称广西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广西局报告。

(二)设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接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向自治区应 急管理厅报告的同时报告广西局。其中,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快报自治区应急管 理厅和广西局,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同时报告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广西局统计中心(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48小时内在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事故调查子系统填报事

故信息。

二、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广西局接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规定派员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重大及以下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 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各市、县(市、区)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相关文件要报送广西局,形成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后应充分征求广西局意见建议 

三、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监督检查提升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通知》(桂政办函〔2022〕47号〕之规定,凡不按规定时限报告,或存在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

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矿安桂〔2022〕4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 督检查提升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通知》(桂政办函〔2022〕47号)和本通知转发至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 

 

广西局值班室电话:0771-2212596,2212597(传真) 

电子邮箱: gxmjtj@163.com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电话:0771-3186110       

0771-3186120(传真)


 

 

 

 

 

 

附件: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表(点击下载)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7号)(点击下载)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监督检查提升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通知》(桂政办函〔2022〕47号)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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